(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拥护并承认《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企业有一定规模和品牌影响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湖南省内企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销售保健品类的直销公司除外);
(四)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一)实名注册:登录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官网(www.hnsbpp.com),进入“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申报系统”,点击“注册账号”下载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盖章上传PDF文件至会员中心;
(二)审核会员资质:普通会员秘书处初审、会长批准通过即可,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处初审,经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会费标准: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普通会员2000元/年。如无特殊原因,提交《入会申请表》30天内未交纳会费,视为无效入会;
(四)文书票据:秘书处在收到会费1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并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湖南省财政厅发放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连同会员证书、加盖协会公章的《入会申请表》以快递寄出。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商标品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nan Trademark And brand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T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拥有商标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商标服务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在此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秉承“助力品牌强省、赋能湖湘企业”的建会愿景,以“服务会员、资信背书、链接政府、行业自律”为初心,为创建品牌湘军、助推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45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动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提高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
(三)加强商标代理行业以信用为核心的规范化建设,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服务国家商标品牌战略,强化全社会商标品牌意识,努力提升湖南商标品牌在全国乃至国际上的影响力,助推商标品牌强国、强省建设;
(五)依法维护会员商标权益,为会员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支持商标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商标代理人合法权益;
(六)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落实国家商标品牌战略,交流国内外商标品牌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培训商标品牌从业人员,提高商标品牌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七)接受政府、企业等的委托,提供涉及商标品牌的咨询、鉴定、认定及纠纷调解等专业化服务,开展商标品牌学术研讨活动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和项目服务;
(八)发挥商标品牌引领作用,建立商标品牌社团标准体系,开展相关研究并发布研究成果;
(九)出版、发行商标品牌专业刊物及资料;
(十)采集、分析商标品牌数据并创建数据服务平台;
(十一)承办各类相关会议、展览、社会调查等活动;
(十二)宣传国家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商标品牌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活动,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境外民间机构合作;
(十五)引导、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和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六)承担政府和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商标品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在法规政策范围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本会一切事项作出最终决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但数量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有1/3或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的,则应该推荐临时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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